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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县纪委监委机关纪检监察新闻宣传和信息工作考核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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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11-27 16:44:09 分享

为进一步加大我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工作力度,强化委机关纪检监察新闻宣传和信息工作,健全完善考核奖励机制,充分调动委机关干部采写信息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证信息数量,提高信息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撰写

县纪委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纪检监察新闻宣传和信息工作,分管领导每季度至少督促1次和通报1次纪检监察新闻宣传和信息工作;委其他班子成员要率先带头,主动承担每两月至少1条的信息采写任务,并包抓分管委室的信息工作,指导和督促分管委室及时、准确采写信息,完成信息报送任务,保证信息质量;室主任、党群机关纪工委书记及正科级纪检监察员完成每季度至少2条、每半年至少5条的信息采写任务;各室副主任、纪工委副书记及副科级纪检监察员完成每月至少1条、半年至少7条、全年至少15条的信息采写任务;各委室一般干部完成每月至少1条、每季度至少5条的信息采写任务。

二、信息采用

凡被中央、省、市纪委信息期刊刊发、网站登载,被中央党报党刊(含人民日报、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国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等)、省级党报党刊(含甘肃日报等)、市级党报党刊(含陇东报等)发表,均视为采用。委各班子成员报送的信息全年采用不少于2条,各室主任、党群机关纪工委书记及正科级纪检监察员全年采用不少于4条,各室副主任、纪工委副书记及副科级纪检监察员全年采用不少于6条,一般干部全年采用不少于8条。

三、信息管理

(一)信息工作考核时限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实行信息工作登记管理制度,办公室负责对委干部信息报送、采用、领导批示等情况进行登记,作为考核的依据。每季度末,分管机关的领导要将信息报送、采用、积分等情况在职工会上通报1次。

(三)严格信息的审核、报送、登记工作程序,撰写的信息由室主任或委室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办公室复核,分管机关的领导把关,对信息内容失实、质量较差、失去时效性、以旧充新、抄袭篡改顶任务的不得上报,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和高质量。上报信息要及时送委班子成员传阅,使其掌握信息报送情况和有关工作情况。

(四)委班子成员、各室负责抓好所联系乡镇、部门、单位的纪检监察信息工作,每季度至少过问、指导1次,对信息任务完成不好、质量不高的单位,要采取一定措施及时进行督促。

(五)纪检监察新闻宣传和信息作为委干部考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信息报送任务完成不过半且没有一条信息被市级以上纪委采用的个人取消年度评优选模资格。对不重视信息撰写工作,全年任务完成不过半的在职工会上进行通报批评,一篇都未写的要在职工会上作出说明。

四、考评标准

实行积分制考核,凡报送和被采用的信息,每条均赋予相应分值。信息积分实行每月统计、季度通报、年终考核并兑现奖励制度,积分按照信息报送、采用得分与加分之和,再减去扣分的办法计算。

(一)信息报送计分。报送任务完成情况赋基础分60分,在按时报送信息的前提下,委班子成员、各室主任(纪工委书记、正科级纪检监察员)、副主任(纪工委副书记、副科级纪检监察员)、一般干部每报送1条信息分别计10分、6分、4分、3分,超报1条信息均加2分,超报10条以上的不再加分(但采用的按规定标准计分)。

(二)信息采用计分。被中央、省、市信息期刊采用1条分别计60分、25分、10分,编发专刊1期分别计180分、70分、30分,被中央、省、市纪委网站采用1条分别计40分、15分、8分,被中央党报党刊(含人民日报、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国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等)、省级党报党刊(含甘肃日报等)、市级党报党刊(含陇东报等)采用1条分别计70分、35分、20分。

(三)信息批示加分。上报信息被中央、省、市、县各级领导作书面批阅的,均视为批示。被中央、省、市、县领导批示1条分别加80分、40分、20分、10分。

(四)信息采用扣分。信息采用率达不到规定要求,每缺1条扣5分,年终考核时统一汇总。

五、奖励办法

(一)被中央、省、市信息期刊采用1条分别奖励400元、200元、100元,编发专刊1期分别奖励800元、500元、300元,被中央、省、市纪委网站采用1条分别奖励300元、150元、80元,被中央党报党刊(含人民日报、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国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等)、省级党报党刊(含甘肃日报等)、市级党报党刊(含陇东报等)采用1条分别奖励500元、300元、200元;信息实际报送数量没有达到报送任务一半的不进行奖励,达到报送任务一半但未完成全年报送任务的按奖励金额的50%奖励;完成信息报送任务后超报1条奖励20元。

(二)每年年终办公室要将委机关干部信息报送任务、实际报送数量、采用情况以及考核结果送县纪委监委班子成员和各室工作人员传阅核对后汇报县纪委常委会兑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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