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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县:违纪与薪酬挂钩 让村干部知敬畏存戒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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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县纪委监委 作者:梁彬 发布时间:2023-05-12 11:36:31 分享

“以前村干部处分,重也罢,轻也罢,啥影响也没有,现在要扣工资绩效,还要影响职务晋升,违纪违法成本高了,时刻都要按规矩办事宁县平子镇北堡村干部向纪委监委调研组的同志说。

“三抓三促”行动开展以来,宁县坚持问题导向,把主动靠前解难题作为打开局面的突破口,针对部分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村干部,因对其职务和经济利益影响较小,违纪违法成本较低,纪法意识淡薄,甚至存在受处分后继续违纪违法的问题。宁县在深入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大胆探索、先试先行,出台了《宁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处分处理决定执行工作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了适用对象、适用情形、处分处理执行规则等方面内容,明确了本县域内村干部受处分处理决定与工作绩效挂钩的执行标准,填补了村干部惩戒制度的“空白”,有利于加强对处分处理执行惩治效果,增强村干部的法纪意识。

《工作办法(试行)》共五章21条,规定了受到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分别减发绩效报酬的20%、40%,不得发放奖励性报酬;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从处分当月起停发基本报酬,不得发放绩效报酬和奖励性报酬;受到政务警告、记过处分,分别减发绩效报酬的10%、30%,不得发放奖励性报酬;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减发当年及第二年绩效报酬的40%,两年不得发放奖励性报酬;受到诫勉处理的,不得发放奖励性报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罢免处理的,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从决定作出次月起,停发基本报酬,不发放绩效报酬和奖励性报酬;离任村干部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再享受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因涉嫌违纪违法接受组织审查调查、被留置或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期间,暂停发放报酬。

下一步,为进一步推动工作办法(试行)》落实落地县纪委监委将成立政策宣讲团深入农村、社区,开展政策宣传解读,提前做好警示教育,让村干部算好工作生活帐,规矩干事不踩线。同时加强对工作办法(试行)》落实情况的监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真正把小微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扣发薪酬不是目的,而是要让村干部对党纪国法知敬畏、存戒惧,让他们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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